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生活和校园秩序,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师生生活服务和财产安全,根据学院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后勤服务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安全工作的主要内容: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落实防盗、防火、防毒等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制度,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三条 建立后勤保障办公室、各二级单位安全责任人制度。
1、中心主任为后勤保障办公室安全责任人,各二级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责任人,每年签订安全责任书。
2、各单位必须将内部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一项基本任务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
第四条 完善单位和重点岗位值班制度。
1、后勤保障办公室各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工作情况,设置夜间值班人员。
2、本单位人员下班后,值班人员必须检查门窗是否关好,相关设备电源是否关闭。
3、值班人员未经有关部门及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复制钥匙或转借他人复制,不得在值班室留宿他人;重点单位、重点岗位如食堂仓库、配电房等,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4、值班人员必须提高警惕,发现情况应及时处理或报告。
第五条 各类贵重物品、现金、票证、有价证券要有专人管理,存放在较好设施内,保存时间较长应封存。
第六条 后勤保障办公室下设各部门物质、材料库房、仓库要切实做好防盗、防投毒措施,严禁将危险品存放在混用库房及仓库内。
第七条 后勤保障办公室各二级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上报后勤保障办公室备案并严格执行。
第八条 对全体职工定期进行法制教育,强化法制意识,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提高防范能力。
第九条 各单位安全责任人应制定安全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第十条 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对安全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安全工作做得比较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对造成严重损失者,要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安全工作未达标者,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各类评优(含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各单位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规定。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制定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