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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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保障办公室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3-11-23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和教学、科研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按照《孝感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后勤保障办公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后勤保障办公室员工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实行防火责任制,从维护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的大局出发,自觉地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

第三条 后勤保障办公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为后勤保障办公室消防安全领导组织,下设安全办公室,挂靠在后勤保障办公室综合科,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公安消防机关、学校保卫处实施监督管理。后勤保障办公室实行“办公室、部门、岗位”的三级消防管理责任制,后勤保障办公室党政一把手为后勤保障办公室消防安全责任人,二级部门领导担任二级部门消防安全负责人(兼任部门安全自查小组组长)并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岗位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岗位职责切实做好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和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后勤保障办公室建立义务消防队,各部门确定义务消防员。义务消防员在公安消防部门和学校保卫处业务指导下,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消防预案方案参加训练和开展消防安全活动。

第三章 消防重点部位

第五条 根据后勤保障办公室消防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火灾危害大,发生火灾后经济损失大,人员伤亡大,政治影响大”的“四大”原则,确定后勤保障办公室消防重点部位。

第六条 凡确定为后勤保障办公室消防重点部位的所属部门应特别加强对该部位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和火险隐患应及时整改并报告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消防重点部位要有各项健全的消防档案,设专人进行管理,开展各项消防安全检查。

第四章 消防管理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八条 各级消防管理负责人职责

(一)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政府颁发的消防法规、条例、制度,把消防工作列入后勤保障办公室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当好后勤保障办公室责任人的助手,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

(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规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防火意识。

(三)一旦发生火灾,必须积极组织扑救,并协助查清火灾事故原因和责任。

(四)经常进行“四防”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

(五)负责做好本部门消防器材的管理和保养工作。

(六)建立和逐步完善防火档案,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第九条 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一)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和本岗位的防火职责。

(二)经常对本部门进行消防检查,发现火险和不安全因素及时汇报,落实整改。

(三)积极参加消防训练,熟练掌握防火、灭火技能,维护和保养消防器材。

(四)一旦发生火灾积极参加扑救和协助检查。

第五章 宣传教育

第十条 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定期对本部门的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制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定。全面落实用火、用电、危险物品、消防器材管理等规章制度。各部门所建立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报中心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勤保障办公室将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列入部门的工作业绩考核指标。

第十一条 新上岗员工必须经过消防安全知识教育。重点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三懂三会”(即:懂生产和操作中的不安全因素及火灾危险性,懂火灾的预防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校园火警2345110,会灭火器材的使用,会初期火灾的扑救)。

第十二条 消防器材管理、使用制度要随岗位职责落实到人,立牌公布上墙。重点部位应有提示、警告和防火标志并立卷备案。

第十三条 后勤保障办公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年度计划内的宣传教育工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相关宣传教育工作,并将计划报安全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检查监督和整改

第十四条 后勤保障办公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实施火险隐患排查和监督工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有防火检查监督的权力。后勤保障办公室各部门在接到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或学校保卫处发出“情况反馈单”和“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进行整改。消除火灾隐患要做到定人、定事、定期限,并在整改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必须一并报后勤保障办公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高配房、仓库、锅炉房、学生宿舍等重要防火部门要坚持安全防火日(自)查工作,并做好日查记录和签名。其他部门的安全负责人和义务消防队员每周至少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并做好巡查检查记录,认真做好本部门的安全工作。

(一)重点部位检查和巡查的内容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二)其他部位检查和巡查的内容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灭火器配置及有效情况;

4、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5、其他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7、防火巡查情况;

8、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9、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各部门职工对自己负责和保管的设备、物品在每天的上下班时都要认真地进行一次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第十七条 严格禁止违章建筑和装修;未经审批,擅自扩建、装修的按消防法规和合同相关条款处置。

第十八条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经常性地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其他部门必须配合。

第七章 火源、电源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明火管理是控制、杜绝火灾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各部门应根据内部的火灾危险性制定禁止烟火的范围和注意事项,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和禁止烟火区域。

第二十条 电器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测检查电路,及时更换陈旧老化设施;非电工人员不准私拉电源。

第二十一条 职工宿舍严禁擅自使用电炉、电热器等大功率电器。食堂在使用电炉、电烤箱等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电器使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禁止将火种带入明令禁火部位。使用明火作业的必须提前一天报后勤保障办公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动用明火时要有防火措施,有专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等重点部门严禁使用明火和电炉等电热器。

第二十四条 电工、电焊工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持有消防教育培训合格上岗证。禁止非电工安装电器设备线路,禁止非电焊工动火作业。

第二十五条 禁止烟火区域内严禁使用明火,生产、生活,确需动用明火的,必须办理用火审批手续,经消防安全负责人批准,采取严格措施、保证安全。用火证明应注明用火地点、时间、理由,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库房、档案室不得使用火炉、电炉等设备进行明火取暖。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特殊情况必须到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批。

第二十七条 高配房应严格执行电力部门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第二十八条 用电保护装置规格应与用电设备容量相适应,在配备板插座、继电器、空调器以及灯泡等50厘米以内和上方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第二十九条 各类库房的电器及线路必须符合公安部颁发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第三十条 对电器设备、线路每年至少要全面彻底检查一次,发现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安全情况,要及时维修,严禁超负荷运行使用。

第三十一条 电工应严格遵守安全规范操作规程,对自己所管辖的电器线路设备经常进行巡回检查,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和危险及时整改,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八章 消防设备及管理

第三十二条 消防器材由学校保卫处统一配备到位,使用部门必须与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使用部门要制定岗位管理职责,责任到人。

第三十三条 正常(火警)消耗的消防器材由学校保卫处负责配置;其他无故损坏、损耗的消防器材由当事人赔偿。

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备受消防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损坏或移作它用。人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的应尽义务。

第三十五条 消防设备及器材的周围不准堆放杂物,消防通道必须畅通。

第三十六条 灭火器应该放在醒目、取用方便的地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故意损坏和挪用,器材周围不得堆放任何物品。

第三十七条 所有消防器材如遇拆除、搬迁、挪用时,必须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主管领导批准。

第九章 学生食堂消防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食堂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对于所配的消防器材要放置在易见、易取的明显位置,专物专用,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未经主管人员许可不准移位或挪作它用。

第三十九条 加强安全用电管理,认真遵守有关安全用电的管理规定。对使用电器的绝缘、负荷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以防电阻使用过大而发生火灾事故。食堂在工作结束时,必须关闭电源和火源,锁好门窗。如遇停电时应立即拔下电源插头或关闭电源开关。食堂对火源的管理必须做到有用火登记。

第四十条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火险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了的要通知有关单位,并写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报告,迅速组织扑救,并在事后写出书面材料,如实反映发生火灾事故的原因。

第四十二条 食堂要经常检查油烟管道的卫生,确保不留油渍,每年必须清洗两次以上,并有检查报告。

第四十三条 食堂操作间物品要摆放整齐,保持通道的畅通。室内要有良好的通风设施,防止室内温度过高而发生火灾事故。

第十章 学生宿舍消防管理

第四十四条 实施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制度。

第四十五条 任何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挪用消防器材、设备;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第四十六条 做好学生宿舍楼大门钥匙的保管和定期开启工作,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完好情况。

第四十七条 发现火情,值班员应立即向宿管科、后勤保障办公室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保卫处汇报,并启动突发事件预案,开启所有消防通道,及时疏散学生,展开灭火。

第四十八条 学生宿舍内严禁焚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及使用各种明火和大功率违禁电器,公寓楼走道及楼梯出口等部位要保持畅通,严禁堆放各种物品。

第四十九条 定期对电器设备、开关、线路和照明灯具等进行检查,凡有损坏或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五十条 坚持每日两次的楼内消防巡回检查制度,发现消防设施损坏、短缺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维修、更换。每逢节假日及重大活动之前,都应进行消防安全大检查。

第五十一条 积极开展防火宣传,传授灭火方法,努力做好义务消防员的训练工作。

第十一章 邮件收发室消防管理

第五十二条 禁止一切火源、火种带入邮件收发室,禁止在室内存放其它杂物。闲杂人员不得进入邮件收发室库房。下班时应切断电源。

第五十三条 邮件收发室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每天检查库房的温度,防止自燃。

第五十四条 邮件收发室应配齐消防器材,并负责维护、保养,确保消防器材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二章 配电房消防管理

第五十五条 后勤保障办公室管理的区域用电、送电及电气设施管理均由配电房负责,未经配电房负责人许可,任何人不准擅自动用。

第五十六条 配电房对要求测试的电气、线路及电气有关的设备进行定期测试,做好记录,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修复。

第五十七条 配电室的门窗要符合安全防范要求(门向外开),不带其他人员随便进入。

第五十八条 配电室内要保持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要防范小动物进入。

第五十九条 定期对变压器、开关柜进行维护清扫,保持清洁,防止因尘污造成短路。

第六十条 配电室负责人要经常检查电压负荷的变化情况,监控用电,不超负荷用电。

第六十一条 停电清扫检修室,严禁用汽油、煤油擦洗。

第六十二条 做好防雷设备检修、安装、测试等工作,落实防洪、防漏等措施,检查设备、绝缘和接地装置,防止人身触电。

第十三章 锅炉房消防管理

第六十三条 司炉工就职必须持证上岗。施行开机就值班制度。

第六十四条 严格按照重点部位检查内容进行检查,并做好对设备运行的安全检查,确保锅炉正常运行。

第六十五条 锅炉开、停应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第六十六条 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每天检查灭火器的有效性。

第六十七条 锅炉表面、辅机、燃烧机、操作台表面的清洁,无明显积灰油污。

第十四章 消防档案

第六十八条 后勤保障办公室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后勤保障办公室设立一级消防档案,各部门设立二级消防档案。一、二级消防档案应该统一保管、备查。一级消防档案应该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二级消防档案包含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以及其他需要的内容。

第六十九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括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情况;

(六)义务消防队人员以及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的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七十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包括油烟管道的清洗),其他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测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记录;

(十)二级档案还应该包含中心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出的各种文字资料和各项安全制度。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人员等。

第十五章 奖 惩

第七十一条 后勤保障办公室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或避免重大事故者,后勤保障办公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年度考核进行考核,并给予优秀部门和个人表彰和奖励。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施行过程中与国家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由后勤保障办公室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