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后勤保障办公室责任体系建设,转变工作作风,落实岗位职责,防止和减少工作过错,促使工作人员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依照《后勤保障办公室岗位责任制》和《首问负责制度》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后勤保障办公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制是指后勤保障办公室对问责对象在其所管辖或服务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损害学院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造成失误或不良影响造成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前款所称不履行工作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扯皮、不完全履行职责,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工作问责的对象为后勤保障办公室各部门干部及全体后勤保障办公室职工。
第四条 工作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工作问责对象应当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五条 工作问责对象必须严格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后勤保障办公室的规章制度和各项工作职责,努力工作,积极主动、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自觉服从全局利益,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自觉接受广大师生员工和组织的监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报告或举报工作问责对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本单位职工知情不报者也要负被问责的后果。
第七条 后勤工作问责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条块结合、条包块管”和“直接责任人负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人负次要责任”的方式。
第八条 后勤工作问责制的处罚形式:
(一)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 通报批评;
(三)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 停职检查或经济处罚;
(五) 给予行政处分;
(六) 免职。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九条 工作问责范围
(一) 在后勤服务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1、学校师生到各部门报投服务,报投部门或接受人员未履行职责,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教学及其它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
2、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师生报投服务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或未给予明确答复的;
3、因工作瑕疵,造成师生反复报投服务的;
4、因工作人员失职、推诿扯皮、行为失当等,影响教学及其它工作的;
5、对要求限期解决的有关后勤服务事项,未按期完成,且事先未说明情况,对教学工作和工作造成影响的;
6、违反劳动纪律,工作期间擅离工作岗位,上班时间玩游戏,打扑克,经常迟到早退或干私事的;
7、不按正确的渠道反映问题,在单位日常工作中或对已决定执行的工作说三道四,指手画脚,闹不团结,搞个人主义的;
8、宗旨观念淡薄,架子很大,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
9、不执行安全工作措施,工作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 在后勤服务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或停职检查。
1、效能低下,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本部门整体工作部署的;
2、学校党政重点部署的工作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落实要求,因工作不力完不成的;
3、后勤保障办公室布置的工作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落实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4、本部门布置的工作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落实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5、缺乏大局意识,全局观念,不顾社会影响,追求个人利益,损害学校的整体利益形象的;
6、不服从工作安排,对学校的要求和单位的工作部署置若罔闻,漠然处之,致使整体工作受到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
7、对师生的需求不管不问,发脾气耍态度,造成恶劣影响的;
8、因本人不努力,造成工作失误而影响学校整体工作,情节严重的;
9、因不主动检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处置不当,造成轻微安全事故的;
10、自由主义思想严重,不请示不汇报,不调查不沟通,不讲组织原则和工作程序,造成恶劣影响的而严重影响工作的。
(三) 责任意识淡薄,致使学校公共利益或师生员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行政处分、免职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1、在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使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
2、在工作职责内,因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
3、瞒报、虚报、迟报、漏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4、违反工作程序,盲目操作,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5、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国有资产、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6、违反学校校园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7、违反财务规定和学校有关财经制度,虚报冒领,侵吞学院财产或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
8、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乱收费、乱处罚、乱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9、管理不严,对下属部门或人员监督不力,导致其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10、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国家和学校形象的言论,有损学校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11、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应当问责的。
第十条 后勤工作问责,由后勤保障办公室领导班子提起,党总支监督实行,需要上报学校监察部门和人事处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工管理权限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工作问责制与年度考核挂钩。因发生重大失职、渎职事件,造成严重后果,被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或免职的,实行评“优”一票否决制。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后勤保障办公室综合科负责解释。由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