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绿化管理,建设生态宜居校园,推动绿色育人和园林工作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以及《湖北省高等学校生态园林式学校评估指标体系》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附属绿地系统绿化美化的规划建设和养护管理,凡在校工作、学习、生活、施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
第三条 学校绿化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绿委会)是绿化工作的领导机构,组织协调全校的绿化工作,下设绿化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后勤保障办公室。后勤保障办公室是学校绿化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牵头负责绿化的规划建设与日常养护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学校相关部门要加强绿色校园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义务植树、植纪念树、认养树木等多种活动,浓厚爱绿、植绿、护绿的良好氛围,推动校园的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五条 校园绿化规划与建设要体现先进理念,推广先进技术,达到良好的绿化技术和景观艺术水平。
第六条 学校绿化建设整体规划及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建设方案由后勤保障办公室会同基建管理处等有关部门编制,经报绿化建设指导委员会修正和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实施。
第七条 根据学校自身特点,做好绿化规划设计和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规划设计与建设要尽量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等自然人文条件,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结合学校区域功能要求,合理规划公共绿地、风景绿地,创建学校的园林特色。
第八条 以湖北省生态园林式学校建设为目标,合理安排校园绿化用地面积。校园绿地率达4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95%以上。
第九条 学校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校园绿化建设。后勤保障办公室负责绿化的种植与改造工作;基建管理处负责园林小品、人文景点、道桥、建筑物、水体以及园林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修;宣传部负责校园道桥、建筑物、水体、园林小品、植物景点等的命名。
第十条 校园绿化规划、园林景观设计以及大型绿化栽种工程施工可通过招标,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公司承建。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后勤保障办公室牵头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加强校内苗圃、花圃建设,培育优良种苗,美化校园环境,节约绿化资金。
第十二条 绿化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基建项目的配套绿化建设经费不低于总投入的5%,每年安排绿化种植、维护及改造等保障经费。
第三章养护与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实际,科学确定校园各区绿化技术等级、环境容量,实行分级养护。校园内的广场、景点、行道树及花圃的养护,应按精细化要求和《后勤保障办公室绿地日常养护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程实施。
第十四条 依照适配原则,根据绿化养护保护和技术工作量,设立必要的机构,配备相关人员和装备,制定保护措施,落实养护责任。
第十五条 做好灾害预防抢救、防火防盗和病虫害防治等工作,切实保护植被生长条件。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校园绿化及设施设备。砍伐树木必须请示校绿委会,报孝感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移植、临时开挖绿地及占用绿地,必须向后勤保障办公室提供相关资料和书面报告,经校绿委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采集标本药材、繁殖材料和实验材料,应向后勤保障办公室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地点、范围内限量采集。
第十八条 学校相关院系和专业教师要发挥学科专业优势和技术特长,为校园的园林规划设计、绿化种植养护等提供技术支撑与服务。
第四章违规处置
第十九条 擅自砍伐林木、移植树木,占用绿地、开挖绿地,放火毁绿、盗窃植物、损坏园林景观及设施者,以及殴打、侮辱绿化工作人员者,由后勤保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不良行为,予以修复整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涉及校内部门和师生员工的违规,要追究部门责任人或个人的违纪违规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照《湖北工程学院校园环境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办法处理。
(一)垦地种菜;
(二)在树木上乱挂、乱晒、乱刻;
(三)在绿地上乱泼、乱倒、乱踩以及行驶、停放车辆;
(四)擅自摘花、采果、采种、折枝。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即行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工程学院办公室
201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