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湖北工程学院校园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6-07-20 浏览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文明建设,营造整洁优美的校园环境,提升环境育人品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及在校建筑施工、开发经营的单位和个体。

第三条 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能分工以及各部门、师生共同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后勤保障办公室是学校环境卫生工作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园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清扫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校内各部门与外来从事施工作业的单位(公司)和经营户人员,要自觉遵守本办法,负责所辖区域环境卫生工作,服从后勤保障办公室的管理,支持配合环卫员工履行职责。

第六条 全校师生及外来人员要爱护校园环境卫生,养成讲文明卫生的良好习惯,尊重环卫员工的劳动。

第二章校园环卫设施

第七条 根据校园建设发展的需要,学校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纳入学校建设发展规划。

第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卫事业发展的要求,科学配套,建设环卫设施。基建、资产部门在房屋设计过程中要统筹考虑卫生设施功能合理布局的需要,做到统一规划设计,同步建设,根据需要,及时更新改造和修复环卫设施。

第九条 爱护校园环卫设施。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损坏公共卫生设施,因施工维修需要拆除卫生设施者,须向后勤保障办公室报告。

第三章校园环卫管理

第十条 后勤保障办公室承担校园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工作。具体负责校园道路、教学楼、办公楼、教工宿舍、学生宿舍、学生食堂以及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负责绿地常规维护、厕所清扫除臭、水系净化、生活垃圾外运等工作;负责公共区域水电设施设备的清洁卫生;负责与市、区环卫部门业务联系;负责实施除“四害”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各院(系)、处(室)负责所辖办公室、实验室的卫生保洁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各住户必须将生活垃圾投放到学校指定的垃圾桶内,不得随意乱放和高空抛洒。

第十三条 环卫员工实行岗位责任区制,由后勤保障办公室按卫生质量有关标准对其检查考核。

(一)校园环卫责任区卫生基本要求:

1.责任区内的楼栋按室内卫生清扫的有关质量标准执行,定时清扫,全天保洁。

2.责任区内的道路、场地、绿地、景点、水面、果皮箱等按室外卫生清扫的有关质量标准执行,及时清扫,全天保洁。

3.禁止焚烧树叶、垃圾等。

(二)各楼栋卫生间应重点保洁,除污除垢,定期消毒。

(三)校园垃圾处理基本要求:

1.垃圾清运人员负责校园垃圾的收集、外运,垃圾处理必须日产日清,不得堆积。

2.垃圾车不得高速行驶,不得外泄、抛洒垃圾物。

3.严禁在垃圾箱(筒)、垃圾台及垃圾存放点焚烧垃圾,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 校园内行人、施工作业人员、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壳、烟头、纸屑、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严禁向楼下泼水、抛投垃圾杂物;

(二)不得在道路、绿地、卫生间、走廊等处乱倒垃圾杂物。不得向校内河水投掷砖石、杂物;

(三)不得将建筑杂物倒入果皮箱、垃圾箱及其周围,严禁将火种倒入果皮箱或垃圾箱。

(五)禁止在校园张贴广告以及乱写、乱画。

(六)不得随地晾晒衣物。

(七)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禁止乱停放而影响卫生清扫。

(八)施工单位要按施工流程及规范围栏作业,不得乱堆乱放,工程结束后及时清理干净。

(九)运载沙石、泥土、垃圾、煤炭及干散货物的车辆必须密闭、覆盖。严禁车辆轮胎带泥行驶。

第十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爱国卫生劳动,开展文明卫生城市创建活动,组织师生参与卫生评价。

第十六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院系要加强对学生的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及生活行为。学校医院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传染病的预防和管理,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能力。

第四章奖惩

第十七条 学校对在校园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环卫员工,由后勤保障办公室根据考核管理有关办法予以处理,直至辞退。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师生员工,由所在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行为恶劣者,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校外单位(公司)、人员,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责令改正,对损坏公共财物者,要照价赔偿,涉嫌违法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殴打、侮辱环卫员工者,由学校保卫处协调相关部门处理,对行为恶劣者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办公室负责解释,后勤保障办公室另行制定校园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以及考评细则等配套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即行废止。

湖北工程学院办公室

 201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