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水电建设与维护,明确管理职责,增强水电供应保障力,确保水电运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勤保障办公室是学校水电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校建设发展整体规划,编制学校水电建设规划;
(二)负责校园水电气(中央空调)设施日常管理使用,水电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维修及水电营抄工作;
(三)参与学校基建工程水电项目规划、水电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负责与水电行业管理单位的业务接洽工作。
第三条 基本建设管理处负责与土建工程项目紧密关联的水电设施设备新建以及质保期设施的维修;负责与土建工程项目紧密关联的的水电设施的改造、修缮;牵头负责学校电力增容。
第四条 资产装备管理处负责水电设施设备新增资产或资产更新的配置、设施设备登记入库及报废处理。
第二章 水电建设与维修
第五条 与土建工程项目紧密关联的新建、扩建、改建水电设施设备项目,纳入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或大型维修改造项目,由基本建设管理处按基建流程具体组织实施。后勤保障办公室根据水电建设规划、水电技术要求及学校水电工作实际提出建议方案。
第六条 公用房或公共场所一般维修和突发事故的抢修,由后勤保障办公室通过报修或直接派人到现场组织抢修。一定规模的维修由使用方提前向后勤保障办公室书面申请,后勤保障办公室按相关程序向学校领导报批后,拟定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突发事故抢修在物资采购等程序方面,经报学校相关领导同意后,可特事特办。
第七条 学校教职工租赁房内外水电维修改造以及教职工房改房、周转房住宅的主供水管网、主电路维修改造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根据教职工本人的需求,职工住宅内的灯具、开关、龙头、线路等维修由有关公司为住户实行有偿维修服务。
第八条 学校为校内经营场所一次性提供基本的水电设施设备。经营场所后期水电设施设备的添置、改造维修需经后勤保障办公室同意后,实行有偿维修服务。
第九条在校施工单位(公司)需用水用电,应报后勤保障办公室、校领导同意后,由后勤保障办公室水电人员指导安装管线、水电表等,相关费用由施工单位(公司)承担。
第十条 学校的水电一般情况下不为校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如特殊情况需提供水电,须由后勤保障办公室报请学校同意后方可施工,水电表应安装在校园内,有关费用全部由用户承担。
第十一条 学校现有水电设施设备的改装、拆接需由后勤保障办公室按有关程序执行,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随意改装、拆接水电设施。
第十二条 学校电力负载的统一调配由后勤保障办公室负责。任何需要增加大功率用电(功率超过1千瓦时)的部门、经营户、施工单位都要向后勤保障办公室申报核准,不得随意增加大功率用电设备。
第十三条 学校重要活动和工作的保水保电由后勤保障办公室负责。后勤保障办公室要制定工作预案,做好与供水供电行业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强水电值班,确保水电供需。
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不得人为停水停电。校园因故停水停电,后勤保障办公室要事先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经学校同意,通过发布通告后实施。突发性停水停电,要迅速向师生说明原因及恢复供水供电的时间。
第三章水电安全、使用与水电费收缴
第十五条 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后勤保障办公室要加强对饮用水水质的监测,每年至少2次请业务部门对校园的水质进行检测,每年至少2次请有资质的公司对校园供水池进行清洗消毒。
第十六条 确保校园供电安全。后勤保障办公室要加强对校园供电设施设备的巡查与检修,做好校园用电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工作。学校各部门和全体员工都要自觉遵守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师生和各用水用电单位、个人都要自觉爱护学校的水电设施,节约用水用电,遵守用水用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水电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营抄、计量、水电费收缴由后勤保障办公室负责核算,费用统一向财务处缴纳。公用房及公共场所水电费由学校统一支付,学生在宿舍使用水电量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超出部分费用由学生承担。教职工住宅及经营服务点水电费由使用者承担。
第十九条 水电费收取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地方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水电用途的不同,教学生活用水用电与商业用水用电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公共用房及公共场所水电费由学校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后勤保障办公室管理,按期与水电行业管理部门结算。
第四章 建设维修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根据规划和维修改造的需要,学校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经费,确保水电设施设备项目的建设与维修。
第二十二条 与土建工程项目紧密关联的新建、扩建、改建水电设施设备项目经费,纳入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经费或规模维修改造项目经费支出。
第二十三条 预算内的大型水电设施设备的添置经费,由学校一般设备费支出。
第二十四条 公用房、公共场所小型水电设施设备的添置和日常零星维修经费,由后勤保障办公室水电维修预算经费支出。
第五章 违规处置
第二十五条 对于随意改装、拆接电力设施,或增加大功率负载等情况,后勤保障办公室立即予以撤除修复,并对当事人或部门进行告诫警示;对行为恶劣者交职工所在部门协同处理;对造成损失和安全事故的部门或个人,按学校有关规定由部门负责人或个人承担违纪违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盗窃水电者,后勤保障办公室责令其迅速改正,补交水电费,承担设施修复费,并将其情况通报给相关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对拒不改正者,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或由地方水电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多次催缴而未缴纳水电费的用户,后勤保障办公室有权停止供水供电,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用户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湖北工程学院办公室
201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