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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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程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8-31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宿舍的管理,维护学生在宿舍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给学生创造一个宜居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宿舍是育人的重要阵地。宿舍管理服务应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宗旨,把学生宿舍建设成管理规范、安全文明、整洁舒适、环境优雅的场所。

第三条 学生宿舍的管理应做到后勤保障办公室、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基本建设管理处、资产装备管理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及各教学学院分工明确、各司其责、齐抓共管。

第四条 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宿舍的领导。按照教育部《关于大学生公寓建设标准问题的若干意见》,确保投入到位,提供与学生规模相适应的的住宿资源和条件。积极创建标准化学生宿舍,使本校全部学生宿舍尽快达到标准化水平。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类全日制在校生以及入住本校学生宿舍的函授、自修、短期培训、委托培训等各类形式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学校学生宿舍的管理工作。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分管学生工作和保卫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后勤保障办公室、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基本建设管理处、资产装备管理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人以及各教学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学生寝室自我管理委员会主席等人员组成。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成员工作或职务变动时,应及时进行调整补充。

第七条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学生宿舍管理办法,明确有关部门对学生宿舍齐抓共管的职责;

(二)监督检查学生宿舍管理服务的质量,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

(三)对学生宿舍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措施及问题进行研究,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

第八条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下设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后勤保障办公室,后勤保障办公室是学生宿舍管理的牵头单位。

第九条 后勤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后保办)职责:

(一)负责学生宿舍日常住宿管理,对宿舍实施门卫、卫生、水电、家具等物业管理和服务;

(二)落实学生住宿分配及调整工作;

(三)记录和考评学生在宿舍的行为表现,将情况通报给学生工作部和相关教学学院;

(四)负责宿舍及相关设施日常的小型修理与保养;

(五)对楼管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六)参与宿舍文化的建设和环境营造;

(七)配合学生工作部及各教学学院共同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与日常行为管理工作;

(八)配合保卫处做好宿舍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职责:

(一)开展学生宿舍内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文明创建和日常行为的管理工作;

(二)选派辅导员进驻学生宿舍,对辅导员在宿舍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考评;

(三)负责宿舍文化建设和环境营造;

(四)指导学生寝室自我管理委员会协助后保办宿管中心做好寝室内务、卫生、安全检查等工作;

(五)协调各教学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学生住宿分配与调整方案。

第十一条 保卫处职责:

(一)对学生宿舍的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及区域的日常巡逻;

(二)组织消防及各类安全演练,负责学生宿舍消防器材、安防设备的配备、维修、保养与更新;

(三)配合公安机关处理学生宿舍内各类治安案件。

第十二条 资产装备管理处职责:负责宿舍床铺、桌椅、电扇、智能控电系统等大型、大量设施设备的添置配备。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管理处职责:负责新建宿舍的规划建设及宿舍后期大型维修改造。

第十四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职责:负责宿舍网络建设的规划、实施、技术指导与维护。

第十五条 各教学学院职责:每年暑假前,按当年住宿方案,调整在校生寝室,为新生腾空寝室,按住宿方案落实好本院学生的住宿安排。做好本院住宿学生的安全与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寝室自我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参与学生工作部、后保办宿管中心对寝室内务、文明创建、卫生安全的管理与检查等工作;

(二)监督学生宿舍各项管理服务项目执行的情况,及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本办法,服从管理,文明住宿,积极培养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时,各教学学院按新生住房分配方案填写住宿卡,送后保办宿管中心盖章。学生凭住宿卡到后保办宿管中心楼栋管理员处领取钥匙,在指定的寝室、铺位住宿。住宿学生必须交清住宿费。

第十九条 各教学学院如需调整学生宿舍,应向学生工作部、后保办宿管中心提交申请和调整方案,经同意后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情况交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条 寒暑假及毕业后仍需留校住宿的学生或校友,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学生工作部备案,后保办宿管中心登记后方可住宿。住宿的学生或校友必须遵守宿舍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因故不能离校并被批准住宿的,须交纳一定数量的财产和钥匙押金。离校时,经后保办宿管中心验收财产无损后,收回钥匙,退还押金。若有财产损坏或丢失,则按价赔偿。

第二十二条 宿舍楼栋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所有出入人员须遵守门卫制度:

(一)本校学生一律凭学生证或校园卡出入,无特殊情况,男生不准进入女生宿舍,女生不准进入男生宿舍;

(二)外来人员一般不得进入宿舍。学生亲朋如需探望,要先到楼栋值班室登记,由学生本人到值班室接待,向楼栋管理员说明来客情况,经楼栋管理员确认并登明详情后方能进入,原则上男性亲朋不能进入女生宿舍。经同意入内的外来人员不得在宿舍住宿,应在学生上课时或晚上22:00前离开。

第二十三条 所有住宿人员要严格遵守作息制度。学生宿舍实行定时开、关大门制度:开门时间6:00,关门时间23:00。因故晚归的学生要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维修等服务保障人员进入宿舍,要提前告知学生相关事项,凭证登记姓名、进出的时间、维修服务的内容等。

第二十五条 在宿舍区及宿舍楼内严禁以下行为和活动:

(一)在宿舍走廊内停放车辆、摆放杂物;

(二)饲养宠物;

(三)利用各种形式进行赌博;

(四)从事经商活动;

(五)在墙壁张贴各种广告、启事、通知、海报等;

(六)午休、就寝、自习时间开展娱乐活动及高声喧哗等,干扰他人休息、学习;

(七)聚众酗酒。

第二十六条 住宿学生要服从宿管人员及辅导员的管理,不得妨碍宿管人员的日常检查与管理。

第四章 公物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宿舍在使用前由基本建设管理处、资产装备管理处配齐宿舍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后保办宿管中心对财物建档建卡。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入住前要与后保办宿管中心签订财产《用管协议书》,明确责任,承包到人,出现问题按协议书中相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共设施的管理:

(一)寝室内的公共财产由寝室成员共同管理和使用,若有人为损坏,由当事人负责赔偿,若查不出责任者,由寝室成员共同负责赔偿;

(二)室外楼层的公共设施,由本楼层居住学生、楼栋管理员、住寝教师共同管理。

第三十条 公物的维修:

(一)如有自然损坏,使用者应向楼栋管理员报修,由后保办宿管中心派人维修或调换;

(二)如人为损坏或丢失,后保办宿管中心派人维修或补充,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或承担维修费用。

第三十一条 学生毕业、退学、休学、转学时,须经楼栋管理员检查设施设备,验收无误后,交还寝室钥匙,方可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严格遵守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住宿学生严禁在寝室内外乱接电线、电灯、插座,禁止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第三十三条 住宿学生要注意防火。不得损坏、挪动消防器材等防火设施设备;不得在宿舍内烧火做饭、燃放烟花爆竹及使用明火;不得在宿舍内吸烟。

第三十四条 加强宿舍防盗。学生出寝室要注意关好门窗,妥善保管好贵重物品(节假日应将贵重物品寄存他处),寝室内不存放大额现金。在宿舍内如有被盗等财产受到侵害或发生其他重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向学校保卫处或后保办宿管中心(楼栋管理员)、学生工作部、教学学院报告,并报警(报警电话2345110)。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撬锁、砸门,要妥善保管寝室钥匙,不得私配或转借他人,不得自行更换门锁。若钥匙丢失,应立即报告后保办宿管中心及时更换门锁,费用自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携带贵重物品出宿舍楼应在值班室登记。凡带大量物品或贵重物品出宿舍区者,须经楼栋管理员检查签字,出具证明,并自觉接受门卫检查、核实,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不得聚众斗殴、起哄闹事,不得向楼下抛扔垃圾等物品。

第三十八条 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污染等危险物品,严禁私藏和使用管制刀具或凶器。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寝室看黄色书刊、影碟、图片、吸毒以及传播反动言论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禁止翻越学生公寓围墙和楼栋窗户,造成事故者,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负责。

第六章 卫生水电管理

第四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管理人员搞好学生宿舍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四十二条 寝室内卫生由学生打扫。各寝室应建立寝室公约、寝室清洁卫生值日表,按清洁卫生的标准,由寝室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寝室外公共卫生每日由本楼栋保洁员负责打扫,垃圾要日产日清。

第四十四条 认真落实寝室卫生检查制度。后保办宿管中心采取普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卫生检查,楼栋管理员每周一上午普查,后保办宿管中心、学生寝室自我管理委员会每周四下午抽查。具体检查办法按《学生寝室卫生检查评分制度》执行。

第四十五条 所有学生应共同维护宿舍区域的公共环境卫生。不得在寝室内外随地吐痰、乱扔乱丢杂物,不得向外抛洒杂物,不得在墙壁上乱贴乱画、打孔订钉。

第四十六条 住宿学生要节水节电,正确合理使用水电资源。其水电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计划定额配给,超额部分的费用由学生承担。

第四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爱护水电设施设备,不得私自接电接水或改动水电设施,不得擅自拆启水电设施封签等。

第七章思想教育管理

第四十八条 切实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进宿舍工作。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选派一定比例的优秀政工干部和辅导员进驻学生宿舍。

第四十九条 辅导员要关心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和日常生活状况,引导学生处理各种问题,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五十条 建立并完善辅导员、楼管员、寝管人员和党团员密切结合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体系。特别要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在宿舍教育管理服务中的骨干作用。

第五十一条 学生宿舍的思想教育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强防火、防爆、防盗、防毒、防骗、防恐、防人身伤害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第五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每学期组织协调各教学学院开展文明寝室的创建与评选工作。把学生在宿舍的表现与学生的品德鉴定、优秀学生评选及奖学金的评定结合起来。

第八章 违纪违规处理

第五十三条 对于影响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及宿舍公共秩序安全稳定者,由保卫处、学生工作部调查核实,按《湖北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有关条款处理。对于需追究刑事责任者,由保卫处协助本地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十四条 对于不服从住宿管理、思想品德不健康、影响宿舍文明建设、造成一般公共财物损失者,由学生工作部协调相关院系进行批评教育,并按《湖北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有关条款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作为每学期“文明寝室”创建与评比的主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办公室负责解释。

湖北工程学院办公室

201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