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湖北工程学院教职工住房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5-11-26 浏览量: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住房物业管理,强化服务意识,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孝感市物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内学校建设的、享受由学校后勤部门物业服务的校内房改房、集资房、周转房、租赁房等各类住户。

第三条 成立湖北工程学院教职工住房物业管理委员会。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为主任委员,后勤保障办公室、资产与基建管理处、保卫处、工会、财务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宣传部(文明办)等单位为委员单位。

物业管理委员会综合协调和指导学校的物业管理工作,各委员单位按照条块管理原则和既定的职责范围,各司其职。

物业管理委员会下设物业管理中心,挂靠后勤保障办公室,具体负责物业管理与服务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校负责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小区的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有关标准条件后方可交付物业使用。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的事项包括:1.卫生清扫清运;2.绿化种植与养护;3.住宅公有部分的维修及小区主水管网、主电路、公共照明、配电设备等公用设施设备的建设与维修;4.公共安全的管理及与公安等部门的协调;5.网络的管理与维护;6.大规模的供气管道、通信及有线电视设施安装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学校小区住宅为普通多层住宅,遵照属地管理原则,收费标准按孝感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孝感地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等级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的通知》(2013)执行。收费项目包括住房物业管理费、车库物业管理费和车辆停放管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住房物业管理费根据各户的购房面积计算,并按0.65元/月.m2标准收费。

学校在编和离退休人员车库、库房面积在16 m2及以下住户,由学校免费提供使用,车库、库房面积在16 m2以上的住户,其超出面积按2元/月.m2标准收费。

校内人员按300元/车.年(25元/车.月)收取停车费,由保卫处发放通行证及停车证。进入小区的校外人员车辆,按市场化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第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学校在编和离退休人员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学校财务处以代扣方式收取。其他住户须按学校通知时间及时向学校缴纳,由学校财务处负责收取。

第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实行专款专用。其支出项目包括公共区域的环卫保洁及清运、绿化养护、安全管理、公共照明、供电、给排水等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以及网络维护费。

第九条 不按期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住户,由后勤保障办公室负责追缴,超过一个月仍不缴纳的住户,学校终止其水、电、气、网络等服务。

第十条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接受孝感市物价部门的年度审验。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相关政策向教职工每月发放物业补贴。

第十二条 住户等相关人员使用物业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学校《校园环境管理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

第十三条 住户或物业使用者在装修装饰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相邻业主,装修不得破坏住房原有结构,装修方案报物业管理委员会相关单位(资产与基建管理处、后勤保障办公室)登记,办理批准手续,并按其住宅面积3元/m2缴纳建筑垃圾清运费。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范围,承担新建物业的保修责任。新建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住户专有部分的管理、维修改造费用由住户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由后勤保障办公室负责解释。